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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 年度六簡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沈聖可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7 年度六簡字第221 號損害賠償事件,聲請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二年內聲請。」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有明文規定。
前述規定的立法理由是:「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為訴訟資料之一部分,為提升司法品質,增進司法效能,並參考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允宜賦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後相當期間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以維其訴訟權益;
又為使訴訟資源合理有效運用,避免訴訟資料長期處於不確定而影響裁判安定性,爰於第一項前段明定上開聲請權人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為之。
惟若屬經法院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為求慎重,應有必要延長聲請期限,爰於但書明定此類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二年內聲請。」
依照前述規定及立法理由可知,當事人或者依法可以聲請閱覽卷宗的人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除了屬於經法院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外,最遲應該在裁判確定後6 個月為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7 年度六簡字第221 號損害賠償事件民國108 年1 月14日言詞辯論期日法庭錄音光碟,然前述事件業經第二審法院於108 年9 月19日以108 年度簡上字第26號判決而告確定等情,有本院斗六簡易庭民事書記官辦案進行簿及本院108 年度簡上字第26號判決書在卷可參,則依照前述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聲請交付前述期日法庭錄音光碟,最遲應該在前述事件判決確定後6 個月內為之,聲請人遲至109 年4 月13日始向本院聲請交付上開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有本院收狀時間章可以證明,顯已逾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之法定期間,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且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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