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簡調字第15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呂世明
呂龍樹
呂金鋒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世明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具狀聲請閱卷,並遵期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遵期具狀聲請閱卷,並參酌卷附遺產稅核定通知書,以被繼承人呂其源之「全體遺產」為本件訴訟標的,補正正確之「訴之聲明」。
二、應向管轄法院(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法院)查詢被告即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並提相關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