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09,六簡調,170,202009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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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 年度六簡調字第170 號
聲 請 人 莊妙惠
訴訟代理人 廖元應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三十日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其間先命補正。

民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另所謂當事人適格,係指當事人就特定訴訟標的有實施訴訟之權能而言,此項權能之有無,應依當事人與特定訴訟標的之關係定之。

必須當事人對於為訴訟標的法律關係有處分權能,始足當之,故當事人適格之要件,應訴訟成立要件之一,合先敘明。

二、查原告起訴狀所載之邱萬,原告業已陳報邱萬已死亡,並無繼承人,原告自應補正邱萬之遺產管理人為何人,並以之為被告。

三、茲原告起訴狀不合程序,依法應予補正,如逾期不補正者,裁定駁回其訴。

四、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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