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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簡調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黃信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狗仔隊寵物用品有限公司間返還租賃物等事
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可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5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遷讓房屋,然聲請人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又法院於核定房屋交易價值時,尚需參酌該房屋坐落位置、面積、結構、新舊及鄰近房屋交易價額等資料,必要時並得命提出鑑定報告。
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提出①雲林縣○○市鎮○路000 號房屋之第一類登記謄本②雲林縣○○市○○段000 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③雲林縣○○市鎮○路000 號房屋之市場交易價值證明(如鑑價報告、實價登錄交易價格、房屋仲介行情、房屋課稅現值等;
另稅捐機關之課稅現值難認係房屋之交易價額,不得僅以此之作為訴訟標的價額,附此敘明)。
三、聲請人並應補正狗仔隊寵物用品有限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與該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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