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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簡調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黃健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562人間聲請
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十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一、按當事人書狀,有法定代理人者,應記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款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惟未據於聲請狀上記載相對人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562 名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相對人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並檢附相對人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又查本件聲請狀僅記載相對人謝逸英等人之姓名,於法不合,原告應補正相對人謝逸英等人之身分證字號、住居所等足資特定相對人謝逸英等人之資料,及提出相對人謝逸英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聲請人應說明推廣工業會係於何時、何地舉辦?
五、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調解聲請狀繕本。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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