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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簡調字第243號
聲 請 人 廖益頡
聲 請 人 廖奎婷
上列二人共
同代理人 沈宜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興同等人間請求109 年度六簡調字第243 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㈠、應提出被承承人廖定國(民前9 年9 月2 日生)之除戶戶籍謄本、全戶手抄本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繼承系統表,並查報繼承人有無聲請拋棄或限定繼承。
㈡、若上開所示之繼承人有遺漏者,應具狀追加漏列之人為被告,及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
㈢、倘前項所示之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人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並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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