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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簡調字第244號
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進龍等2 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一、應提出雲林縣○○鎮○○段00000 地號土地之一類登記謄本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補正相對人劉OO之真實姓名。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調解聲請狀繕本。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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