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09,六簡調,277,2020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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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簡調字第277號
聲 請 人 陳信璋
代 理 人 林重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財銘之繼承人間請求109 年度六簡調字第277號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林財銘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並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應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或按對造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向本院提出,由本院寄送。

二、倘前項繼承人中再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並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作法如上述。

三、向管轄法院(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法院)查詢被告即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資料,查詢資料如在期限內無法提出,亦應說明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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