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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簡調字第304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劉明惟
代 理 人 林重仁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沈赤羗間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二、提出相對人周沈赤羗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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