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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簡調字第336號
聲 請 人 台灣康勵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宏義
相 對 人 佑福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依兩造間之合約書提起本件訴訟。經查,兩造間前開合約書第10條合意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之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
玆聲請人向本院起訴(本件暫分為調字案),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至聲請人依督促程序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而相對人依同法第516條第1項規定具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非為言詞辯論,尚無同法第25條擬制合意管轄規定之適用,併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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