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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簡調字第342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富盟企業社即許盟佑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荃米間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一、按因租賃權涉訟,其租賃未定期間者,不動產以二期租金之總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 定有明文。
查本件聲請人起訴請求確認不定期租賃關係存在,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 元(即每月租金1,000 元×2 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二、聲請人應提出雲林縣○○市○○路000 號7 樓建物之一類登記謄本到院。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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