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09,六簡調,358,2020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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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簡調字第358號
聲 請 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榮霖
訴訟代理人 徐志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宜珊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5,148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另原告之起訴狀雖列徐志誠為訴訟代理人,然並未提出委任狀,原告若有委任徐志誠,應依法補正委任狀,附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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