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09,六簡調,363,2020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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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簡調字第363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許淑芬
相 對 人 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淑芬等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一、應提出雲林縣○○鎮○○段000 ○000 地號土地及同段69建號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補正相對人許○○之真實姓名。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調解聲請狀繕本。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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