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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簡調字第388號
聲 請 人 張宏榮
聲 請 人 張家誠
聲 請 人 張文駿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耀天律師
上列聲請人張宏榮等人與相對人雲林縣斗六市埤口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間免除或減少參與市地重劃費用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本件聲請人提出之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一項為「被告應免除或減少原告參與市地重劃費用」,惟聲請人亦未指明相對人應免除或減少聲請人參與市地重劃費用之數額若干,上開聲明並非具體、明確,且難以特定金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及確定應適用何種之程序,是聲請人應具狀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補正具體明確之應受判決之事項及應補繳之裁判費。
二、上開聲請人應補繳之裁判費,應扣除聲請人已繳納之裁判費15,850元,由聲請人先行繳納,若有不足,聲請人應另行補繳,原告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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