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09,六簡調,401,2020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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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簡調字第401號
聲 請 人 金裕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松寬


上列聲請人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相對人全創欣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萬9,530 元,應繳裁判費2,3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820元。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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