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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簡調字第40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雷婕螢等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一、應提出被繼承人雷金銓、雷林秀蘭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又本件聲請人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應對全體繼承人及以全部遺產為之。
故聲請人應提出遺產清冊、遺產稅繳納證明書或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如無法自行提出,可聲請本院函詢)。
確認全部遺產範圍為何並自行更正本件訴之聲明內容。
三、如有所列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或所列相對人已死亡而有繼承人者(另一併補正該相對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含記事之戶籍謄本),應具狀追加該等繼承人為被告。
並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全體被告姓名、住居所及以全部遺產為訴訟標的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暨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四、應提出雲林縣○○市○○○段○○○○段000 地號土地之一類登記謄本(全部)、同段2366建號(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五、向管轄法院(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法院)查詢被繼承人雷金銓、雷林秀蘭之繼承人即被告有無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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