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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簡調字第409號
聲 請 人 黃素英
相 對 人 黃正宏
上列聲請人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萬元,應繳裁判費5,0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570 元。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聲請人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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