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09,六簡調,430,20210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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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 年度六簡調字第430 號
原 告 沈銘恭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張能軒
李玉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經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預納土地鑑定測量費用新臺幣54,000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

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 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

其逾4 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定有明文。

又該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者,如分割共有物之測量費、鑑定費,或當事人在監之提解費等,當事人不繳納,致訴訟無從進行者是,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9條第4項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經界,經本院定於民國109 年11月24日至現場履勘,並囑託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測量及繪製成果圖,惟因原告本件未繳納測量費用,致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未派員測量,本院業於109年12月9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預納測量費用54,000元,並將繳費收據檢送陳報至本院,該裁定並於109 年12月14日送達原告,而原告逾期迄未繳納,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參,且原告不預納上開測量費用將致本件訴訟無從進行,爰依首揭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如數預納上開測量費用,以進行訴訟。

三、如被告未依限預納上開測量費用者,視為兩造合意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又兩造於本件訴訟程序停止逾4 個月均未預納上開測量費用以續行本件訴訟程序者,則本件訴訟視為撤回,附此敘明。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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