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09,六簡調,486,20210129,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 年度六簡調字第486 號
聲 請 人 陳松林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威嘉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起訴: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雲林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倘該共有人已死亡之全戶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及再轉繼承繼承人死亡之全戶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亦一提出該共有人之繼承系統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洶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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