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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簡調字第49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韋竣即黃富家等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一、提出雲林縣○○市○○○段段000 地號土地,及同段45建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補正相對人黃○○(1)、黃○○(2)、黃○○(3)之真實姓名。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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