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10,六小,1,202106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小字第1號
原 告 王榮宗
王榮森
王家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逸夫律師
被 告 張永隆
張永春
張峻偉
張毓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雅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10 年7月8 日星期一下午2 時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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