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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六小字第1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吳友議
被 告 尤雅雯
鄧玉娥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78,172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被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附表
本金序號 本金 (新臺幣元)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78,172元 尤雅雯 鄧玉娥 自民國109年7月1日起 至民國110年1月7日止 年息0.9% 自民國110年1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9% 本金序號 本金 (新臺幣元) 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78,172元 尤雅雯 鄧玉娥 自民國109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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