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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 年度六小字第164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丁泰欽
被 告 王婉誼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0 年8月2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93,334元,及自民國110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及自110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被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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