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10,六小,165,202108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六小字第16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王裕程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被 告 許弘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3,449元,及其中新台幣22,872元自民國110年3月16日起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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