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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六小字第207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彭欣如/鄧慶池/陳聖儒
被 告 許俊卿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9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277元,及自民國110 年5 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的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其中新臺950 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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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18,550×0.369×(3/12)=1,711第1年折舊後價值 18,550-1,711=16,839
原告得代位請求之金額:16,839【零件】+7,728【工資】 +10,710【烤漆】=35,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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