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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六小字第267號
原 告 雲林縣斗六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林聖爵
訴訟代理人 胡訓彰
被 告 李恭賢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0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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