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10,六小,298,2021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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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六小字第29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世忠
被 告 蘇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68,277元,及自民國96年8月3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8.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上開利率10%,其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被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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