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10,六小,307,202111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六小字第307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簡和杉
訴訟代理人 蔡佩蓉/陳文勳

被 告 黃映靜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828元,及自民國110 年10 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的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其中新臺790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原告得代位請求之金額:328【零件、折舊】+10,500【工資】=1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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