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六小字第353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徐聖弦
被 告 簡長億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0,769元,及自民國110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32%,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附錄:
零件折舊計算式(元為單位,元以下四捨五入):
第一年折舊金額:73700 ×0.369 =27195
第二年折舊金額:(00000-00000)×0.369 =17160第三年折舊金額:(00000-00000-00000)×0.369=10828第四年折舊金額:(00000-00000-00000-00000)×0.369 =6833
第五年折舊金額:(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369×5/12=2515
應扣除折舊金額:27195+17160+10828+6833+2515 =64531折舊後殘值:00000-00000=9169
原告得代位請求之金額:
9169(零件)+11600(鈑金及工資)+10000(烤漆)=30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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