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10,六小,46,2021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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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 年度六小字第46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黃煜翔
被 告 吳虔州(即吳虔仲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0 年3月25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虔仲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台幣78,075元,及自民國95年6月1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暨自延滯日民國95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加計新台幣300元,逾期第二個月加計新台幣400元,逾期第三個月加計新台幣500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吳虔仲之遺產範圍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被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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