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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小調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正心春天公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甲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鍾芳讚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正心春天公寓管理委員會之「組織報備證明」、「最新」備查資料、「最新」主任委員當選證明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其中任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正心春天公寓規約第七條第1項第4款規定委員之任期為一年,主任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惟聲請人提出之備查資料係99 年1 月4日,本件聲請人未附具聲請人最新法定代理人經主管機關備查之函文,致本院無法判斷劉甲益是否為聲請人現任法定代理人,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綜上,聲請人應補正如主文所載之補正事項,如逾期未補,即依法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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