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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小調字第229號
聲 請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啟昌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萬2,72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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