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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小調字第246號
聲 請 人 吳宇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方巧○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本件起訴狀僅記載相對人方巧○,於法不合,聲請人應補正相對人方巧○之身分證字號、住居所等足資特定被告之資料,並提出相對人方巧○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聲請人應補正本件請求新臺幣2,000元之原因事實、請求權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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