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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小調字第389號
聲 請 人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瑞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〇〇〇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萬0,61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遵期具狀聲請閱卷,並參酌卷附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補正本件相對人〇〇〇之姓名。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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