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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小調字第420號
聲 請 人 陳瑞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莉婷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本件聲請人起訴狀應受判決事項(即訴之聲明)應載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元,聲請人應具狀補正本件聲明。
二、查聲請人主張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7,4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三、應提出出本件租賃契約書正本到院。
四、應說明未付電費明細表所載946元、1243元、1397元、係對應哪一張電費單(應註計價月份、單據號碼及住址樓層),並詳列上開金額之計算式。
五、應說明水費、天然氣費計算式所載2人、3人之意思?
六、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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