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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小調字第439號
聲 請 人 生活藝術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郭明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玫珊間給付管理費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查聲請人主張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0,4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應提出生活藝術大樓管理管理委員會之最新備查資料、最新主任委員當選證明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應提出生活藝術大樓「完整」住戶規約,且應說明管理費計費方式,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區權人會議紀錄)到院。
四、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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