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10,六小調,494,202109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小調字第494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欽淼
代 理 人 周品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郡祐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萬2,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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