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10,六小調,508,202109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小調字第508號
聲 請 人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斗六分院

法定代理人 吳晉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應補正「李啓聰」之除戶戶籍謄本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並查明有無拋棄繼承、限定繼承及相關證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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