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小調字第722號
聲 請 人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代 理 人 楊豐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沛瑄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具狀聲請閱卷,並於閱卷完畢後2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應遵期具狀聲請閱卷,並參酌卷附之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110年12月29日雲警交字第1100027819號函暨事故資料,於「閱卷完畢後二日內」補正本件相對人之年籍資料。
二、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