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10,六簡,113,2021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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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字第113號
原 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訴訟代理人 陳怡穎

賴耀仁

被 告 郭國安
郭國村

郭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具狀聲請閱卷,並於閱卷完畢後2日內補正以被繼承人郭吳梅之全體遺產為本件訴訟標的,及繳納裁判費差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應以被繼承人之全體遺產為訴訟標的,於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

故本件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應對被繼承人郭吳梅之全部遺產為之。

原告應補正以被繼承人郭吳梅之「全體遺產」【請參109年度六簡字第218號卷內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之記載】為本件訴訟標的,並提出正確「訴之聲明」之起訴狀及繕本。

三、本件應按債務人郭國增可分得之遺產,計算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閱卷完畢後2日內,依全部遺產及應繼分比例計算結果,並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扣除原告已繳之裁判費,補繳第一審應徵之裁判費差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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