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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字第145 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李宗益
王敬富
被 告 劉春貴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 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高雄市○○區○○里○○○路000號12樓之8,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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