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字第184號
原 告 張昭應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律師
被 告 張進福
張陳䔣仙
李棋萬
石元輝
石忠玄
兼 上 一人
訴訟代理人 石元輝
被 告 李育政
兼 上 一人
訴訟代理人 李棋草
被 告 洪世龍
劉如雲
林采慧
石棼榮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8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二(即各共有人相互找補金額配賦表),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附表二,其中就張陳䔣仙對石元輝之補償,及李育政應補償金額合計部分,均有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附表:各共有人相互找補金額配賦表(單位:新臺幣/元) 受補償人如右欄 林采慧 劉如雲 石元輝 石忠玄 石棼榮 洪世龍 應補償金額合計 應補償人如下列 張昭應 16,533 3,804 3,214 2,726 5,909 6,101 38,287 張進福 33,452 7,697 6,504 5,516 11,955 12,345 77,469 張陳䔣仙 47,475 10,924 9,231 7,829 16,967 17,520 109,946 李棋萬 70,716 16,271 13,750 11,662 25,273 26,096 163,768 李育政 70,716 16,271 13,750 11,662 25,273 26,096 163,768 李棋草 70,655 16,257 13,738 11,651 25,252 26,074 163,627 受補償金額合計 309,547 71,224 60,187 51,046 110,629 114,232 716,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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