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字第210號
原 告 蕭春美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坤輝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玖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伍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伍拾壹元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記載訴之聲明)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