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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字第230號
原 告 蘇鳳春
吳盈融
被 告 賴景煌
林東志
侯泰羽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11 年1月3日星期一下午2 時3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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