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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字第239號
原 告 林永昌
訴訟代理人 林瑞芳
被 告 吳華仁
吳孟郎
蔡瑞雲
吳澤男即托福農化工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11 年1月24日星期一下午2 時5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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