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10,六簡,248,2022042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字第248號
原 告 沈雪香
訴訟代理人 沈雪鳳
被 告 洪玉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中主文欄即判決書第1頁第10行關於「按5%計算之利息」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但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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