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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字第256號
原 告 張思漢
送達代收人 吳發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麗華間請求110年度六簡字第256號返還代墊款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蕭麗華已於民國111年1月2日死亡,原告如欲續行訴訟,應提出被告蕭麗華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二、向管轄法院(被繼承人蕭麗華最後住所地法院)查詢蕭麗華之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資料。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5第1項、第176條之規定具狀為「聲明承受訴訟」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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