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字第6號
原 告 林靜欣
被 告 徐木塗
江秉承
李烱煜
上開 1人
訴訟代理人 吳淑靜
張同靜
張彩雲
李陳好
徐振福
吳崑達
黃錦卿
劉易周
上開 8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新茂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10 年6月7日星期一下午2 時4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