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10,六簡,79,202103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字第79號
原 告 陳浚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信文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柒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
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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