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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調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陳慶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桂香間遷讓房屋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萬7,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50 元,扣除聲請人前已繳納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650 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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